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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5日起我国将对尿素、氯化钾等29类化肥产品新增实施出口商品检验

  • 分类:行业资讯
  • 作者:
  • 来源:CAC农化展
  • 发布时间:2021-10-14
  • 访问量:0

【概要描述】  2021年10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发布公告(2021年第81号),调整必须实施检验商品目录,对尿素、氯化钾、硫酸钾、磷酸二铵、硝酸一铵等29类化肥产品新增实施出口商品检验。
     对涉及出口化肥的29个10位海关商品编号增设海关监管条件“B”,海关对相关商品实施出口商品检验。
     本公告自2021年10月15日起实施,调整后的监管要求见附件。

10月15日起我国将对尿素、氯化钾等29类化肥产品新增实施出口商品检验

【概要描述】  2021年10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发布公告(2021年第81号),调整必须实施检验商品目录,对尿素、氯化钾、硫酸钾、磷酸二铵、硝酸一铵等29类化肥产品新增实施出口商品检验。
     对涉及出口化肥的29个10位海关商品编号增设海关监管条件“B”,海关对相关商品实施出口商品检验。
     本公告自2021年10月15日起实施,调整后的监管要求见附件。

  • 分类:行业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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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CAC农化展
  • 发布时间:2021-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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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10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发布公告(2021年第81号),调整必须实施检验商品目录,对尿素、氯化钾、硫酸钾、磷酸二铵、硝酸一铵等29类化肥产品新增实施出口商品检验。

     对涉及出口化肥的29个10位海关商品编号增设海关监管条件“B”,海关对相关商品实施出口商品检验。

     本公告自2021年10月15日起实施,调整后的监管要求见附件。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规定,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由商检机构实施检验。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不准出口。此前,上述涉及到的出口化肥品类未列入法定检验目录。

      值得注意的是,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未报经检验而擅自销售或者使用的,或者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未报经检验合格而擅自出口的,由商检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5%以上20%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监管条件“A”类、“B”类是什么?

     监管条件为“A”类,表示入境货物通关单:进口法定商检,进口商品按国家海关法规定要所属的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才可以进口报关;

     监管条件为“B”类,表示出境货物通关单:出口法定商检,出口前必须取得所属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具的检验检疫报告才可以通关。

     中国海关初步统计数据显示,2021年1-9月中国出口各种大量元素肥料(含氯化铵、硝酸钾和动植物有机肥料,下同)2611.2万吨,同比增长了31.0%;出口金额90.32亿美元,同比增加了99.5%。其中,9月当月出口肥料332.9万吨,同比增幅为16.8%。当月肥料出口金额13.64亿美元,同比增幅为1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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